ISO 6185-4:2011 充气艇 第4部分: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5kW及以上、船身长度在8-24m的艇

国际标准(ISO)

标准编号:ISO 6185-4:2011

中文名称:充气艇 第4部分: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5kW及以上、船身长度在8-24m的艇

英文名称:Inflatable boats — Part 4: Boats with a hull length of between 8 m and 24 m with a motor power rating of 15 kW and greater

发布日期:2011-07

标准范围

ISO 6185-4:20 11规定了船体长度在8米至24米之间、电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刚性充气船(RIBs)的设计、材料、制造和测试所需的最低安全特性。它适用于预期在-20°C至+60°C工作温度范围内使用的IX型和X型肋。IX型:机动船,装有至少覆盖左舷和右舷85%的浮力管,适合在近岸和遮蔽水域航行,风力可达6级波弗特,显著波高可达2米(设计类别C和D),船体长度在8米至24米之间,电机额定功率为15千瓦或以上。X型:机动船,装有至少覆盖左舷和右舷85%的浮力管,适合在风力达8级波弗特、显著波高达4米(设计类别B)的水域航行,船体长度在8米之间和24米,电机额定功率为75千瓦及以上。它排除了单室船,浮力小于1 800 N的船只,以及由充气浮力超过12 kN的无支撑材料制成并由功率超过4.5 kW的电机驱动的船只。它不适用于水上玩具,也不适用于ISO 9650规定的充气救生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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